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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弘弘:<论我国的公民教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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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弘弘:<论我国的公民教育>

胡弘弘:<论我国的公民教育>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02年纪念现行宪法颁行20周年专刊

内容提要:公民教育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在我国,“非公民”意识长期占主流地位,公民教育尤为紧迫。公民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公民意识的自我提升、自上而下的公民教育、以及自下而上的各种民主活动都是实施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公民教育   公民意识  民主实践  

早在二十世纪初,我国就开始了艰难的宪政之旅,这其间既不乏文人志士的急走疾呼,也偶或有上层人物的亲力支持,但民众的行为却是决定成败的关键。英格尔斯的调查结论 ——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也说明在国家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因素。
而今,人们普遍意识到无论是革命也好,改革也罢,主体因素至关重要,特别是主体观念上的更新更是首当其冲。鲁迅曾说,“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我国正处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政已经成为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此刻主体的公民角色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而公民意识无法自然获得,它需要靠国家的公民教育来培育。
何谓公民教育?一般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对公民实施的教育;另一种是教育公民成其为公民。对于前者,可分为公民道德教育和公民法律教育 ,主要是指从外界赋加一定的知识内容于公民已有的知识体系;而后者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本文试图探讨的公民教育主要关注于后者,本文既是对那些已经开始研究该问题的学者的呼应,同时也藉希唤起更多的注意,让我们把变革的眼光更多地投向主体自身——公民。

一、 公民教育概说
(一)公民教育的源起
公民教育是与国家的现代化相伴相生的。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由于古代公民的出现而相应地产生了最初的公民教育(称为古代公民教育)。各城邦的政体不同,公民教育的内容也不同。柏拉图在《共和国》(The Republic) 一书中详细说明了哲学家培养的过程:全城的人民都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他们要经过严格的体能训练,音乐训练,然后是逻辑和辩论的训练。最后,还要下放到民间,接受严酷的生活和工作试炼,能通过这些训练的人方能成为哲学家,成为国家未来的统治者。教育不只是教化民众,更是汰选人才的重要途径。 由此观之,古代的公民教育并非今天我们所论及的公民意识教育。中世纪臣民思想盛行,几乎没有公民教育的容身之地了。
随着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和现代国家的产生,法律上地位平等的现代公民出现了。此时,公民已经衍化为一个普通的只以国籍作为前提条件的个体,抛却了它在最初诞生时代“特指那些享有特殊政治权利的一个群体”的含义。公民只是一种普通的法律身份,其简单的内涵显明地昭示着公民主体间平等的法律地位。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同过去的公民概念和其他臣民观念等等相区别,现代公民教育应运而生。也就是说,只有当现代意义的公民出现,现代意义的公民教育才成为必须,现代社会才需要普及人们原本没有的公民观念,才需要培养与整个民主法治密切相联的公民意识。
(二)公民教育的内涵
公民,首先是以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的 ,强调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他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在大多数的西方国家社会中,这种理念是居于主宰地位的,而且是已经内化到整个国家社会体制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制约力量,用以约束狭隘的私民心态。
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平等、自由的状态将无法保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由此基本权利导出。公民只有首先活得像一个人,才能有充分的自由参与政治,形成统治意志。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公民教育应该引导公民对权利的重视,要使公民全面感受权利的意义。公民个人的权利同国家的义务相对应,个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义务的履行,公民对权利的追求亦会影响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
公民的责任意识,是指公民意识到自身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范畴内,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关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国家机关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地发展。每一个公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同公民权利一样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务极积参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等,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和完善国家权力地规范运行,使公共机关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对自身独立人格的意识也是公民教育力图达致的另一目标。尽管每个公民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但公民个人应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至淹没于公权力之中。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力量集团,在追求真理时拥有独立的判断力,在社会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人只有走出对其他个体和集团依附的误区,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才能真正落实,自由才有可能得以实现。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是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利益合作,它与等级社会中把等级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对其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意志无原则的顺从和依附的顺民意识,或是无原则的反叛和毁灭的暴民意识,都表明公民在精神上都没有自己积极的价值理想,因而都没有自身独立的人格。
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作为近代宪政的产物,有两层含义 ,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公民意识的本质则是在将自我和他人看作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个体的前提下,探索着自我意识和他人意识之间的契合之道,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利益。公民的民主素养也正是基于对他人独立人格的尊重而形成的。

二、 公民教育的意义

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民教育都极为重视。例如韩国设有专门的《道德》课和《国民伦理课》,开展“国民精神教育”;新加坡早在60年代就颁布了学校德育与公民训练综合大纲,1992年使用《好公民》教材;美国、法国也通过“全国品德周”、“公民约会”等活动来强化其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塑造 ;香港教育署推出的《学校公民教育指南》规定公民教育从幼儿园开始,在内容、形式、途径、模式等诸方面都有详尽的要求;台湾在高中设有“公民与道德”课,以公民道德为经,公民知识为纬,范围包括教育、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层面,课本共六册。不久前,国际教育局发表公民教育专集讨论世界公民教育问题。在国际上甚至提出了“世界公民教育”,国际政治社会化和教育研究委员会在1992年的圆桌会议上,则把“制度转换中的政治意识和公民教育”列为主题。
现代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建立在“公民”基础之上的社会,公民教育已成为当代教育的关注点。在当今民主、法治、宪政的潮流中,公民教育的意义十分重大,主要体现在:
(一) 公民教育与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但“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最终仍需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个人在民主社会所扮演的公民角色,是民主社会里最重要且最永恒的管理者,因此公民教育要为培养公民履行其公民的职责作充分的准备。不仅要培养适当的公民道德,并且也要教育公民,充分了解政府的结构及其运作方式,以便使之能够参与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
(二) 公民教育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强调一切权力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拒绝任何高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个人意志、个人权威。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具有明确的现代公民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个体普遍拥有坚定和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在其中都无法立足,一种公正的法治秩序很快就会建立起来。因为,就本质而言,公民意识一方面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专制秩序,不管是他人对自我的专制,还是自我对他人的专制;另一方面它又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地寻求着建设着一种契约秩序和法治秩序。公民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实施主体,也是监督主体,还是受益主体。
(三) 公民教育与宪政实现
自从世界上出现立宪的概念 ,或者晚近一点,自从美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二百多年以来,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经验,那就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要有一部可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宪法,而宪法实现的先决条件是其国民(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有健全的公民意识。反之,即使有了一部好宪法,而国民缺乏健全的公民意识,也是枉然。美国宪法学家斯蒂芬.L.埃尔金在《新宪政论》一书中提出宪政民主体制应该具有三个要点:(1) 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2) 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3) 有助于形成公民性格 ,他明确指出宪政民主体制与公民性格或公民意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以美国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为例,试想如果美国国民不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最高法院的判决就难以生效 ;如果没有美国公众自觉护宪护法,违犯法律的尼克松总统也不会下台。相反,如果对于违不违宪,公民持无所谓的态度,那无疑将致宪法于“闲法”之境地。
由此可见,公民教育是宪政实现的一条重要途径。宪政民主体制的最终确立,有赖于与之相匹配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而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就是公民意识或称公民性格。要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既需要发展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也需要培养现代政治文化、尤其是培养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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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公民教育的现状检讨
纵观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之现状,其不足之处基本可以概括为氛围淡漠、经验不足、没有专门内容、目标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同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极不相称。就现实状况而言,我国目前普遍的民众意识主要表现为“非公民”意识:
1、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
自从秦始皇以来的2200多年间,中国传统上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循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奴隶主义礼制。由于“在上的一方面是专制主义,而在下的一方面是奴隶主义,这种数千年来合二而一的结构,决定了中国的政教礼俗,也因之而决定了中国的国民性(李慎之语)”。这种心理定势即使在新中国建立后也不减其惯性,比如现在人们时常关心的某某首长说了些什么?与上司的关系如何?领导的印象和评价怎么样?再如十分流行的“权力真理论”、“权大于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观念,实质上都是臣民意识的反映。
与之相应,中国人的家族主义传统源远流长,且极其强大、顽固,从帝国专制时代以来就不断地强调亲缘关系、强调“孝忠”一类顺服意识。长期的奴性教育习惯,使中国人难以摆脱“臣民”、“子民”心态,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表现出麻木不忍,行为模式上公私界线往往混淆不清,实际上也反映出“公民”观念的缺失。
2、挥散不去的“百姓”情怀
“百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与含有丰富责权内容的“公民”概念相去甚远。 “百姓”包含了宗法制、臣民甚至弱者以及无权利救济等含义,反映出受压迫后的无奈,以及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悲哀。“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它没有公民意识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地位,也缺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监督国家权力的理直气壮。
与“百姓意识”密切相连的“清官意识”也同样严重存在。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很多农民痛恨现状,但他们多数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当家做主,而是呼唤明君廉官替他们当家做主。不少影视作品都渲染清官如何受百姓的拥戴,清官在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时的关键作用 ,这种误导的影响面比较广泛。百姓意识和清官意识都于宪政民主的实现无补。现在我们需要的不是清官意识,不是与之相生相伴的百姓意识,而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民意识。
3、社会责任缺位的自我修养
中国的传统思想,是将公民身份视为自我修养的一项成就。对儒家而言“人作为公民,乃是自我修养的一项成就,而这项成就是具有政治意义的。获得公民身份的这项成就假定,自我修养的人注重她或他的义务承诺,并在行为上负责任” (James Sellman)。中国人在做人方面并不缺乏整体的观念和自我克制的行为方式,甚至在讲求个人责任时已达到“克己复礼”的地步,自然地倾向接受道德义务的约束。我们只是缺乏行使个人权利同时关注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的实践(修行)。
公民的政治态度和参政能力构成公民素质的主要内容。而这种能力和素质不能依靠其自然获得,需要长期的培养和教育。扭转当前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臣民”、“百姓”意识,激发公民的责任意识,普遍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对于法治进程中的中国尤为重要。
公民教育的欠缺正制约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现代进程比较缓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公民。 经济体制的转变,客观上需要淡化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 ,强化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基本身份——公民的角色。追求民主法治的生活,也使得公民教育成为必然。
公民教育不仅为中国现代化所必须,也是实现全球一体化所必然要开展的工作。世界一体化进程最首要的,是应该让自由平等和谐的理念,以及人人相关生命一体的理念,成为全球的共识,进而推动公正、合理的世界一体化进程。我国加入WTO也对公民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紧迫的需求。WTO作为“游戏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诚实守信、法律意识、社会公德、竞争意识、民主平等意识等提出了空前要求。加入 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扩展了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范围,并且带来了新的权利观念。传统的公民教育不能满足全球化趋势下对公民的要求。
有学者认为,在民主发展的不同阶段,公民教育的具体任务和侧重点则有所不同 。
①在民主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得到巩固的国家,公民的观念受到民主社会各方面的强大影响,学校的公民教育知识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如美国、联邦德国、法国、英国等。
②在向民主过渡的初期的国家里,往往在制度上建立了民主,使公民获得了参政权,但公民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这时候公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公民认同民主价值,掌握参政的能力和技术,从而为巩固和改善民主制度服务。
③对于尚未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公民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使公民实现由权威主义人格向民主人格的转变。它包括树立民主理想和价值观,养成民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学会行使民主权利,从而推动民主化进程的起步和顺利完成。
无论我们是否能将自己的国家与上述分类相对应,它的确昭示着一个民主国家中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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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民教育的途径
(一)公民意识的自我提升
    有位学者曾说,如果我们把“启蒙”理解为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用理性的和批判的眼光去审视社会,也审视自己,则没有任何人能有免于“启蒙”的特权。  “启蒙”是指用理性的光辉照亮自己。因此,公民教育应该包括启蒙,每个人对自己的公民意识的启蒙。启蒙的对象不是某些人对某些人,而是涉及每个社会成员自身,当然也包括官员,每个人都有必要学习、提高。 在这里,我称之为公民意识的自我提升。
   在西方社会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及发展的历史上,就曾经历了一个相当时期的思想启蒙过程。从文艺复兴运动始,不少人为思想启蒙作出卓越贡献,如洛克、霍布斯、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等。如果没有他们的贡献,就不会有今天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宪政民主制度。历代帝王的名字,今天已鲜为人知;但启蒙思想家们的英名将永远为世人铭记,他们创造和传播的思想理论将长久地启迪着人们的心智,激励着人们为建设公正、美好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中国近一百多年来有许多仁人志士作了大量思想启蒙工作,如王韬、郑观应、魏源、沈家本、严复、梁启超、孙中山、蔡元培、陈独秀、李大钊、胡适、鲁迅等等。他们积极推介、传播先进的思想理论,弘扬文明主流与时代精神。这些先贤们为了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发出的振聋发聩的声音,唤醒了许多国人。他们对宪政的执著追求以及献身精神激励了那个时代的国民,培养了朴素的护宪意识,谁不行宪,谁就要遭到反对。在辛亥革命前,各地方纷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宪政公会、自治会等组织,一次又一次地发动“速开国会、制定宪法”的请愿活动。辛亥革命后的一次又一次的护国、护法运动,以及各地方的“联省自治”、“省宪运动”都说明共和宪政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如果没有这一段时期的启蒙,或许中国的宪政史发生得还要晚 。
新中国建立后,继我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由于全国上下大张旗鼓的宣传,公民的主人意识得到了张扬。八二宪法制定时的民主大讨论过程,在宪法宣传上起到其它方式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全国人民的宪法意识。
但公民的主体意识,关于国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仍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思想启蒙。1998年7月到9月,在湖北的襄樊市曾经有一场关于“谁养活谁”的大讨论。 这场讨论引起了人们的深刻思考。其中之一就是,使许多人明白了一个道理,政府是靠纳税人的税款来运作的,政府运作的目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没有纳税人,政府就会瘫痪,而没有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与服务,纳税人就会有许多事做不好或做不成。但是,这样的讨论毕竟太少了,广大人民群众当然也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对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大都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官本位的潜意识仍然存在。
(二)自上而下的宣传与教育
自上而下的教育经常被理解为“先知先觉”者对“后知后觉”者、“不知不觉”者的训导;有时也被理解为政府引导型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教育的模式、教育的目的、教育的步骤经常由“上者”决定,这样或许可以形成井然有序的教育秩序,或许公民普遍地形成推进者引导的性格。上个世纪30年代梁漱溟先生曾倡议乡村建设运动,试图用教育来救乡村。近些年来,我国农村民主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 尽管它最初在很大程度依赖政府推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型自治和民主的运动,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民教育的政策,但后来就演变为自发的蓬勃发展了。
其次,由学校来推行公民教育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教育途径。学校教育应该承担培育公民意识的职责。许多国家将公民教育置于学校教育中的突出位置。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一书中通过确凿的数据揭示了教育与公民参与的关系,即教育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钥匙。在我国同样如此,有调查 表明,在对公民权的认识上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有95%的人作出了正确回答,初、高中文化程度的是89%,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人中只有50%能正确回答。公民的文化教育程度高,对政治的认知就深,能比较多地了解政治过程,因而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自信心强,参与愿望迫切。受教育多还与公民的就业机会多、经济和政治地位高联系在一起,由此造成社会交往、参与政治实践机会的增多,从而形成较高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公民意识自然就会很高。
但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模式下,公民就象一个永远需要搀扶的婴儿,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在父母的看管下生活。那么这种状态下的公民教育则不是一种常态教育。真正冷静和理性的公民或许会发出疑问:“小民非阿斗,何劳先生扶?”当然这样评价自上而下,似乎并不公平。因为在混合方式的公民教育中,自上而下的作用仍然是巨大的和有成效的。特别是当许多自下而上的各种公民教育活动展开时,自上而下的公民教育活动会催化或带动全社会公民教育活动的普遍开展。
(三)民主实践
自下而上的公民教育,大多数时候指的是公民或公民团体的民主实践。亨廷顿的观点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其政治态度、价值、信仰、有关的行为模式等,与民主的发展有关。它们可以构成民主化的动因或障碍。 而民主的发展反过来亦会对文化产生影响。没有公民制度,民主政治就不能长期存在,更别提发展。没有民主实践,公民制度则无处体现。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公民素质低下,所以民主条件不成熟,无法建立民主制度,但是由于民主制度的缺乏,又导致公民素质无法提高,甚至还强化着臣民意识,几乎造成了民主制度建设与民主素质培养的悖论。要打开“公民素质低——不能民主——公民素质低”的死锁,需要从开放公民有限的政治参与开始,然后逐级递升。历史上,一些有限的或非政治的民主形式 都起到了培养训练公民的作用,从而为民主在后来的正式出现打下了基础。只要我们充分认识民主制度的公民教育功能,就能创造出现代式的公民学校。
民主实践是公民教育的最重要形式。胡适曾说:“最有效的训练,是逐渐开放政权,是人民亲身参加政治里得到一点政治训练。说句老话:学游泳的人必须先下水,学弹琴的人必须有琴可谈。” 民主政治是宪政最好的训练。Thomas Jefferson说:“如果我们认为人民见识不足,判断不周,不能执行决定权,补救的办法不是把决定权从人民手中拿走,而是透过教育,让人民善于判断。”
民主实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首先,民主实践活动可以使人们体认政治参与的方方面面,为公民活动提供知识和技能准备。在民主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参与政治,评价政治公众人物,了解国家的公共政策,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政治见解,深刻了解民主规范和政治游戏规则。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作为村民自治的积极推动者和倡导者,彭真同志在回应国内不少人的诘难和担忧时就曾指出,村民自治是中国8亿农民民主实践的大学校和培训班。在这种学校里,亿万农民经受了最直接、最实际的民主训练。投票选举、决策村务的过程就是最生动、最直接的民主法制教育课。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项自治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中自我教育是村民自治重要的目的和功效之一。
其次,民主实践过程有助于公民性格的形成。对于社会成员个体来说,民主实践有助于提升人们的主体意识,培养独立、宽容、妥协的政治品格,并进一步激发公民意识。在民主政治的实践活动中,人们除了能够获得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经验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形成自己独立、宽容的政治人格。在专制社会里,由于政治参与的渠道较少,人们无法对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产生兴趣和影响,久而久之,便对公共利益、集体利益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导致公共精神的缺乏,而一旦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就会采取暴力或偏激手段。而在民主社会中,国家对社会的管控力度较弱,人们自由行动的制度空间较大,独立的行动能力增强。由于参与渠道较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兴趣选择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对国家的公共政策、公众人物产生影响,逐渐增强自己的政治功效感和政治义务感,逐渐树立自己的权利责任意识、信法守法意识,逐渐习惯以宽容和妥协的态度、理性的方式对待各种政治问题。
第三,促使民众养成民主的习惯。从人民到公民需要训练,投票选举使人民变成公民。选举的意义不仅在于以民主的方法产生出国家领导人,以和平的方式完成权力转移的选举结果,还在于选举的过程。选举以其普遍参与的竞争性和波澜起伏的戏剧性,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投入;政治人物之间、政治人物与民众之间、民众相互之间平等而开放的对话与交流,激发人们去思考和探求。因而,无论秘密还是公开,投票本身就是一种包含权力和责任的行为,就是一次民主和法治的训练。借助于民主的教育功能,公民意识得到滋养而不断发育成熟。尤其是经常性的民主实践,使广大的民众对民主制度由陌生到熟悉,由熟悉到接受,由接受到适应,并最终形成民主的习惯,并将民主制度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成为其人格气质的一部分。到了那个时候,民主就由外在的宣传、规约内化为每个人行动的自觉。
总之,民主实践的以上教育功能 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发挥,而不是自然而然得以实现的。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民主价值理念,制定和规范民主政治的制度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努力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民主实践活动。

五、结语
中国的公民教育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首先公民教育应从制度上予以保证。许多国家都有官方或半官性质的公民教育大纲,如美国即通过教育部资助的“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制订公民教育课纲要,一般三年左右修订一次。英国、法国都是由政府直接颁布纲要,亚洲的日本也是如此。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是由政府直接颁布公民教育指南。我国大陆地区显然急需建立系统的公民教育制度。
立法为公民教育提供了保障。自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来,已发生了三次部分修订,提供了公民教育的制度保障;其次是制定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将公民所享有的部分基本人权落实到了实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人民代表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等,为公民利用法律来保障生命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民主和法治建设推动了公民教育。近十年来,我国的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不但可以选举自己公认的代表,甚至可以罢免不满意的省、部级公仆,在中国农村,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村务,选举村长。这一模式在一些乡镇和城市社区也开始了尝试。但是,我国在民主参与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践状况,并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多年来,我国一直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性,而没有把公民的民主权利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具体程序上还存在缺陷,民主参与的途径、形式或效果远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这样很可能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为公民教育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在国家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也相应有一些变化。政府从过去的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转为以经济杠杆、法律杠杆为主;从以管理为主转为以服务、监督为主。政府的服务意识,社会监督的扩大等都有很大的改观。我们在20多年前不可想象“民”可以告“官”,舆论可以将一些“官”的行径予以“曝光”。总之,我国公民的独立和自我保护意识已有了很大提高。
政治学上有句名言:“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要有健全的民主宪政体制,就必须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相对地,成熟理性的公民文化,也会带动新的民主宪政潮流。公民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持之以恒,即使大部分公民的合格化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但至少应早日使“公民”的角色意识成为我们社会的主导意识。应当将公民教育早日纳入国家基础教育的轨道,把培养合格公民作为我国基础教育的主导精神。不论是在体制或个人的层次,公民意识都必须内化成一种精神和伦理法则,如此,所有其他建立在“公民”成员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才能够有效地运转,并自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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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又鬼扯公民教育成了热点。就这篇还看着顺眼,是从法学角度切入分析的。

[ Last edited by dido on 2005-4-27 at 05:1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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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 你的论文就写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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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拉~近期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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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mh007 at 2005-4-27 10:58 AM:
老百姓要是都受教育了,那国家和政府不是要完蛋了吗?:n04:

您老持标准的愚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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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mh007 at 2005-4-27 11:12 AM:



咦?这不是很明白的道理吗?如果国民都跟我一样了,那还不造反啊!可能首先就把你个臭老九踩翻在地:s:

:n19:大早上的又骂我!


都跟你一样就全是审时度势埋头发财的“顺民”了,连游行都不会有了。那才叫个好治理。:n31:
我颠覆了整个世界,只为了摆正你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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