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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啦 大家帮我献计献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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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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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如玥 玥: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珠 读四声,比较响亮,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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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大虫还能搞出孩子来 不可思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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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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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晓晓风残月 于 2008-7-21 21:41:00 发表 靠,大虫还能搞出孩子来 不可思议啊
是不是羡慕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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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虫 于 2008-7-22 9:27:00 发表
原帖由 晓晓风残月 于 2008-7-21 21:41:00 发表 靠,大虫还能搞出孩子来 不可思议啊
是不是羡慕我呀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0)

                                                              
                    

时间:2001/04/23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2胎或者2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无计划生育第2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实际总收入的3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3胎及3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4至6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1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40%。对超过3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对常住户口为农村农民的无计划生育者,其计划外生育费基数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或者乡的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常住户口为城镇居民的无计划生育者,其计划外生育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总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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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上海户口的 俺是浙江农村的  有红证  上海的管不着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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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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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列对我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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