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追尾”汽车 谁赔谁
自行车“追尾”汽车 谁赔谁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时还需翻一翻字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现代汉语中,“和”、 “与”的含义是不同的。“和”是“介词,表示相关、比较”(《现代汉语词典》第509页)。“与”是“介词,跟”(《现代汉语词典》第1537页)。安全法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是指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个机动车主体之间没有主、从关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是有主、从关系的。也就是说,机动车是主动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被动的。这从该条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措词,也可以看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造成险情,机动车碰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方发生事故。而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碰撞不可能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例如:机动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机动车道碰撞机动车尾部;或者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被非机动车碰撞、刮蹭。
同时,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民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是法定后对过错原则的补充。因此,我们应当全面、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机动车道碰撞机动车尾部;或者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被非机动车碰撞、刮蹭的交通事故,不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相反,根据过错原则不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损失还要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