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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虫 - 2004/9/9 0:33:00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四月凸显四大问题
出处:中国青年报

  重罚让群众难以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于5元的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机车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罚款额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让很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不理解。不少群众认为,严管交通不一定要体现在高额的罚款上。据《东方生活报》报道,正值农村大忙季节,6月23日下午4时,江苏省建湖县蒋营镇梅苏村的村民在村支书陶树青的带领下,使用五辆农用车作为交通和运输工具,集体外出购秧苗。返回途中经过盐城市一交通岗时被交警拦下3辆载人的农用车,交警以100多名农民乘坐农用车违反交通法规为由,对其处以上千元的罚款。陶支书向交警讲明情况,请求少罚点款,未果,双方发生冲突,此时交警掏出电警棍击了陶支书两下,致使村支书当场昏倒在地,造成数千人围观和交通堵塞数小时。这起“交警电击村支书”事件发生后,光明网等知名网站都予以关注,网友纷纷发表评论。有的网友在网上留言说,在贫困地区,一位农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两千元,动辄对农民开出上千元的罚单,几乎占了农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显不合理。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难以服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否定了原来一些城市已经实施的“撞了白撞”,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归结为机动车。这一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有失公平。

  8月9日,北京市人大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人们对此表现出了空前的关心。到15日征集意见结束,7天时间共接到市民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8855件次。90%以上的参与者对机动车负全责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机动车负全责再次成了争议的焦点。机动车负全责不公平仍是主流的声音。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机动车负全责是片面保护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的权利,是对守法的机动车驾驶员的伤害,明显有失公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无具体标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货运机动车载客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之后,可以附载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对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农用车既是农民的生产工具,又是交通工具,农用车载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为货运机动车载人立下规矩,造成对哪些属于合法的附载作业人员,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客,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人,不但广大群众不了解,交警也不易界定,为这部法律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前文提到的“交警电击村支书”一案中,对村民乘坐农用车,如果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只能处以200元罚款,但如果以“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就可以对村民处以上千元的罚款。执勤的交警正是在对村民乘坐农用车按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开出千元罚单后,引发了这一事件。

  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步履维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就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送交有关部门审议。但时至今日,未见这部条例出台,倒是发生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费率大幅提高,投保大额第三者保险难,深圳等地出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等怪现象。

  发生这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明显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险成为强制保险之后,一部分高事故率的车辆的加入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相应提高了费率。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别,中国保监会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的统一条款和保险限额、统一费率标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说目前该条例仍在有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当中。


新交法--来自四川高院,专家的声音

四川高院上书最高法院 指出“新交法76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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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 19:08 中国汽车报


  8月19日,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传真,传真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

  漏洞一,“有责不担”势必放纵行人违法。新交法76条规定了驾驶员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驾驶员的责任可以减轻,也要负担一定的赔偿,但是,却没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条不改,行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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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章岂不更加肆虐。

  漏洞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按照上述规定,机动车承担责任后,会根据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赔偿数额超出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还要承担剩余的赔偿,而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用承担任何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得到赔偿,有失公平。

  漏洞三,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点非常明确。

  四川省高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向最高院提出修改意见,是因为各基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遇到了障碍,他们不能判受伤的行人有责任但不能得到赔偿,但也不能判没有任何责任的驾驶员赔偿违章行人,因此,他们将这个疑问推给了四川省高院。

  据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原条文中的“机动车方应承担责任”要有个限度。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其实就是规定了一个上限。但现在的规定似乎没有上限。因此,四川省高院的建议是,这条应当改:该承担的责任就承担,不该承担的不承担,有责任就赔,没责任就拒赔,这样才合情合理。

  二是增加一个说明,就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要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加大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利益。
  
从76条来看新交法

新交法76是:
一条草率的条款。
一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
一条与国情不符过于超前的条款。
一条遭到本国人民痛斥痛心痛恨的条款。
一条需要司法解释及地方再制定实施细则的条款。
一条使国内各个地方对同一事故认定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条款。

在某些方面新交法有其先进性,但诸如76条这样草率制定的条款只能说明:
1。条款制订者的工作态度不严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
诸如76条这样的条款,可以让不同的执法者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同一事故造成多种不同的事故认定结果,这显然缺乏了法律的公正、平等性。
2。与实际的国情、人民生活脱离太远(脱离群众)。
作为一部指导全国的法律,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的、长期的征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倾听老百姓的新生。草率的执行这边法律必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加,老百姓的怨气、牢骚淤积,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

新交法中谈什么强者、弱者,简直就是愚昧!这充分新教法制订者对法律的作用和意思的无知!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最根本的任务是监督、制约每个社会人的行为。维护守法者的利益,惩治理违法者的行为,从而达到并维护一个相对的公平,对整个社会起到稳定作用!

大家对新交法的不满,并不是司机想推卸责任。我相信:
1。如果是由于司机违章,其所造成的后果由司机来承担,大家应该不会有意见的。
2。如果不是由于司机违章,其所造成的后果仍然由司机来独自承担,这显然有失法律公平,无法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大家对新交法不满意的根本原因!

新交法中的一些谬误:
1。司机做在车里也是人,只要他是守法的,他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应该享受的权利!也是法律必须完成的义务、责任!
如果行人的违章,导致司机本能的采取避让措施,最后导致司机重伤甚至死亡,那么谁来负责?!政府负责?保险公司负责?行人负责?我看按照新交法以及目前的社会形式,最终只有司机自认倒霉。
难道司机不能 “撞了白撞” 却可以 “死了白死”?!!!!

2。在现阶段必须明确一个观点:开车的不一定就是有钱人,走路的不一定就是没钱人!!!
开车与走路 和 有钱与没钱 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在思想上必须转变以前的错误认识。开车已经不再是官老爷和特权阶级享受的权利了。
由于我国人口素质低下,完全用法律来制约违法行为会显得力不从心,有些不太实际(毕竟存在着太多的法盲。。。)。但是,政府仍然有职责、义务去推行、宣传、教育、引导不懂法及轻视法律的人们遵守法律。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讲,显然政府的职责没有很好的完成。那么,政府相关部门在交通事故中负什么责任?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呢?能不能说行人的违法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得力的完成职能所导致的呢?
将行人违章+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利甚至是无作为所带来的后果强加在守法的司机身上,这公平吗?
3。说什么“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是对的!
但是,能力再大,他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去做,是完全守法的,那么他又何罪之有?!!!何责之有?!!!
4。所有开车的人都有走路的时候,他们能体会到走路的辛苦。
但肯定不是所有走路的人都会去开车,所以他们不可能体会到开车的难处!
5。在现阶段保险、社会公共基金、。。。等都还没有与新交法相应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匆忙的推行新交法,这样的行为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不具有太多实际可操作性的,是过于激进超前的,甚至可以说是轻率的、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的!对守法者是不负责任的,对违法者是纵容的!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新交通法规76条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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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uto.tom.com 2004年09月08日 09:05来源:北京青年报孔文清



对新交通法规76条的争议还在继续,很多市民的情绪既愤怒又无奈,同时又期盼社会舆论的压力能使这条引起争议的法规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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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也有一些貌似“冷静”的声音认为,这些愤怒的人们是因为“断章取义”,是因为“误读”。那好,我们来看看完整的条款: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冷静”的人认为,很多人没有读清“但是”后面的字句,也就是所谓“有证据证明”,和“……故意造成”。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无懈可击,问题是,如果我是一个驾驶员,我正常行驶在马路上,我是不是时时刻刻地要准备收集证据呢?我有什么能力去举证非驾驶员和行人违章呢?又如何去证明“故意”呢?总不能每天上路前,在副驾上配一位事故科的交警吧?!


  所以,才有市民很激烈地指责76条的制定者“没开过车”!


  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这是一个不公平、将来也很难实施操作的法规。



9问道法你合理吗?

9问道法!!!!!!!!!!!!!!!!!!!!!!!!!!!!!!!!!!!!!!!!!!!!!!!!!!!!!!!!!!!!!!!!!!!!!!原创]
交通的管理现在有了法律,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由最近报道的几起交通事故我想到了很多,甚至十分的气愤,气愤的是道法的制定者。把法律如此严肃的事情当儿戏。根据新道法的明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那么现在我来总结一下由此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

1. 有了道法,行人有了道法的撑腰走路违章的情况会不会激增?进而引起更多的交通事故?本意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道法是否会害了他们呢?区区50元的罚款能否有效的控制行人的违章行为值得怀疑。请问:道法如何有效的约束行人和非机动车?
2. 新道法让人产生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产生怀疑。本来在交通参与者中处于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由于有了道法一下变成了“超”强势群体,可以为所欲为的参与公共交通而不用负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得到巨额赔偿。先说个小事故:如果骑车人违章和汽车发生擦挂,损坏了汽车,即使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他却要承担由此给他的汽车带来的一切损失。那么再说个大事故:如果行人违章在离快速行驶的机动车3米的地方横穿马路被撞死,而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他也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请问:这样的法律有公平,公正可言吗?
3. 由于有了道法,如果有人想自杀,那么他将不再会选择跳府南河,他将会选择撞向轿车。这样不但死得痛快还可以得到几十万(城市户口得到85万,农村户口得到15万)的赔偿,这样就可以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请问:道法如何杜绝自杀者?请问:为何道法违法宪法,将人划分为三六九等?!请问: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受到如此不公平的待遇,有没有想过国民的感受如何?!
4. 有了道法,以前就有的车祸诈骗就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当他撞向本来行驶得不快的汽车的时候他可以装成受伤很重,可以伪装成脑震荡什么的不易检查的伤,到头来只有司机掏钱脱身。请问:道法如何防范车祸诈骗者?
5. 有了道法以后如果司机遵守了道法,按理说司机已经尽到了一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如果仍然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个责任就不应该是驾驶人员的。那如果一定要对弱势群体进行赔偿那也是应该有交通管理者和交通法律制定者来赔偿。就象有同学提出的:既然我们交了养路费也遵守了交通法律,那么交通管理者就应该给我们一个良好的行车环境!请问:道法是否做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6. 有了道法后,由于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事故带来的后果,那么肇事后逃逸不逃逸都是全责。那么肇事逃逸的现象是否回直线上升呢?由此引起由于得不到及时救治伤员的死亡,由逃逸而引起的驾驶员坐牢,随之带来的家庭社会的不安定。请问:道法如何有效的避免肇事逃逸?难道是鼓励吗?
7. 有了道法以后,我们开车上高速公路的时候是否也应该把车速控制在5公里以内?因为你在高速公路上撞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同样要承担一切后果!请问:我们在高速公路上该如何行车?
8. 有了道法以后,由于行人违章汽车为避让行人而危及其他车辆的安全而引发更重大的交通事故,那么这些后果都将由驾驶员来承担的话,请问:这算真正的以人为本的法律吗?
9. 有了道法以后,机动车的铁皮壳成了法律的盲区!请问:中国公民在守法的驾驶机动车时,为何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难道开车的就不是人吗?开车人的人权何在?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从来私家车主都是唐僧肉,谁都可以割一刀!
难道因为我按章驾车,我就成了强者,要莫名其妙给人钱?
行人不守交规违章,造成的损失,也要遵章守纪的驾驶员赔!
这是法制社会的法律吗?这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吗?制度法律的人有从全民利益考虑吗?不要总纸上谈兵!

按新法的规定:
机动车的铁皮壳成了法律的盲区!

从你座进这铁皮壳的一刻起,法律将离你远去。你曾经为国家交通事业付出的一切都将烟消云散了。你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权力得不到任何的保障了。你奉公守法的在机动车道上开车的权力也将被剥夺。如果你很不幸,为了躲避不守法行人、非机动车辆而丢了性命或成了残废等,那不会有任何人替你说话,法律也抛弃了你。为了不守法行人、非机动车辆的生命、财产,你的生命、财产就象空气一样被大家视而不见。

从你座进这铁皮壳的一刻起,只有一样东西会忠实的跟着你:那就是为不守法的行人、非机动车买单的义务。记住,买这种单成了你的义务,而不是道义。

从你座进这铁皮壳的一刻起,你就成了最底层的人。你被剥夺了人权、生命权。。。除非,你有金钱、权力、关系、后台。如果你是老百姓,你就只能乖乖的当孙子吧。


既然是交通法规,那么所有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等都必须遵守。否则干脆改名叫机动车法规算了。
在守法的前提下,谁违法谁就应当受到处罚,这才是法理。

目前新交法的危险性在于:
1。从法律形式上为不守法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开了绿灯,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无形中纵容了行人、非机动车辆违反法律的行为,淡漠了守法的意识。对于本来就漠视交通法的中国人来讲,这将更大的促进“法盲”的产生。
2。按照新交法的规定,会使很多人总想着:反正法律保护行人、非机动车辆等“弱者”,犯法也无所谓,。。。
其实,这实在是危险的想法呀,生命毕竟只有一次!
试想,自己的生命被把握在他人手中能安全、能放心吗?!
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辆对交法的漠视、甚至是有恃无恐,这无异于将行人、非机动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交给了机动车辆来维护。
3。汽车的铁皮壳成为了法律的盲区。
不论你是否守法,从你钻进这个铁皮壳的时刻开始,法律将对你的权益、人身安全等都不再予以保护。
jevons - 2004/9/9 22:15:00
坚决支持修改这个白痴的法律,
bbnhn - 2004/9/12 0:36:00
确实有点过分
野火太子 - 2004/9/12 1:49:00
也真不知这白痴法是谁定的,明天骑自行车去撞他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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