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贼 - 2009/1/12 0:37:00
正当防卫被判刑3年赔偿5万,合理吗?
在开封,盗贼深更半夜,从窗户入室盗窃,主人当时就立即报110,但110一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最后,盗贼被男主人用刀砍重伤。结果,这名男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赔偿各项损失费5万余元。法院的理由是:男主人正当防卫过度。如果是这样的话,以后有盗贼入室盗窃,只能眼看盗贼“为所欲为”了。
以下是此案件的经过详情,请大家对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判决书,是否合理,展开讨论。
隆冬深夜,开封一男子发现有人撬开窗户正在入室,报警之后挥刀相向,导致撬窗者重伤。
近日,这名男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3年,幷被判赔偿各项损失费5万余元。这名男子及其家人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撬窗男子血溅窗台
2008年12月30日,开封市市民王芸芝收到了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判决书。她的丈夫朱忠喜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刑3年。王芸芝说:“收到判决书后,我始终想不通,我丈夫砍的是撬窗入室盗抢的歹徒,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物的安全。为啥却被判了刑呢?”
35岁的朱忠喜,是开封市古建彩绘公司职工。他们家住在开封市铁塔西街13号院,是一栋坐北朝南、南面附带小院的二层小楼。2009年1月7日,王芸芝将记者带到案发地点——位于一层北面的厨房。厨房窗户加装有钢筋防盗窗,窗外是无人居住的北邻家的小院。
王芸芝告诉记者:歹徒是翻入北邻家的小院后,撬开了她家厨房的防盗窗的,当时防盗窗已被撬开一个可钻入人的大洞。
王芸芝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记录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4时30分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这份笔录记录了朱忠喜向警方叙述的案发经过:“今天凌晨3点多钟,我和妻子正在家里一楼卧室睡觉,俺妻子王芸芝把我叫醒,对我说家里的大铁门有动静。我听了一下,确实有声音,(来到客厅),趴在窗户边看了一下,没有看见人。正在这时,听见俺家厨房传出‘嘎嘎’的撬窗户的声音,从卧室电脑桌下摸出以前买的大砍刀。让妻子打110报警,等警察过来,一边听着动静,厨房的动静越来越大,我知道小偷快进俺家了。”
笔录还记载着,当朱忠喜冲进厨房,看见窗户外的防盗网已被撬开,一名男子头在前,双手把着灶台往屋里拱,马上要进屋。朱忠喜右手持刀向该名男子头部砍了四五刀,窗户外的两名男子将受伤男子拽出来放在地上后,跳墙逃走。
受伤男子的两名同伙当场逃离后至今不见其踪影。
心急如焚四次报警
王芸芝拿出当时丈夫砍伤小偷的那把刀的布套,对记者说:这把刀是买厨具的时候赠送的,孩子说这把刀挺好看,买来后就一直放在电脑桌的下面。
她拿出一份显示手机主被叫号码和时间的单据照片,告诉记者案发当时她用这部手机先后拨打4次110报警。单据显示拨打110的时间为2008年1月18日凌晨3时24分、3时38分、3时39分和3时43分。
王芸芝说,案发当日凌晨,她和丈夫还有年仅10岁的儿子在卧室睡觉,突然被一声金属断裂的声音惊醒。她马上意识到有小偷,赶紧叫醒丈夫。
凌晨3时24分,她第一次拨打110:“我们家院里进贼了,你们赶快来吧。”报警之后,王芸芝心急如焚,可10多分钟过去了,警察没有来到家里。3时38分,王芸芝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王芸芝急切地问:“你们怎么还不来啊?”
3时39分,王芸芝第三次拨打110的时候,丈夫拿起卧室里电脑桌下面的那把刀,推开卧室门就出去了,由于当时害怕也没有开灯。王芸芝听到厨房有动静,迅速下床,打开屋里的灯,看到厨房的灶台上一大摊血迹。
恐慌中她第四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时是凌晨3时43分,在电话中她哭着说:“你们怎么还不来,家里都发生血案了!”打完电话她瘫坐在客厅沙发上,丈夫拿着那把刀,像木头一样呆在客厅的门口。
又过了10多分钟,警察赶到她的家中。这时王芸芝用手机拨打了一个朋友的电话,让对方赶到家里,手机单据上显示此次通话的时间是4时1分。王芸芝由此推断,警察赶到的时间是凌晨4时。
王芸芝说:“我第一次打110是3点24分,派出所离我们家大约2公里,如果警察能早一点赶到制服歹徒,我丈夫就不会把他砍伤了。”
记者前天电话采访欲了解事发时的出警情况,但警方未接受采访。
被砍伤的男子叫黎永吉,36岁,贵州人。案发3个多月后的法医鉴定显示,外伤致其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膨出、坏死。经3个多月治疗,他不能自己移动身体、不能自己进食,不能自己控制大小便,生活完全靠他人帮助。
黎永吉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瘫肌力≤2级,属一级伤残。其精神司法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伤(偏轻)七级精神伤残。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建议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朱忠喜的刑事责任。朱忠喜的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在国家保护力量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其行为是英勇行为。
龙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忠喜持砍刀向被害者头部猛砍数刀,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特别严重残疾的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朱忠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2008年12月29日,龙亭区法院判决:朱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黎永吉各项损失的40%,即51160.46元。
邻居联名为他鸣冤
案发后,朱忠喜被刑事拘留,数十名小区居民联名写信要求相关部门还朱忠喜自由。
他们在联名信中说:“有歹徒入室行凶时还不能打斗,否则正当防卫就会变成故意伤害,我们真的不明白。案件虽发生在一家,可危险却威胁着我们大家,我们同样都是人民群众,我们同样都不知道以后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才不犯法。”
今年73岁的李俊枝是铁塔西街12号院4号楼的住户。她说:“在小朱出事前几天,我们小区曾经发生过一起动静很大的盗窃案件。那天晚上7点多,有两个小偷连偷3家,包括我家。当偷到第4家时,小偷被众多群众围堵在居民楼二楼。他们还对我们叫嚣,下来后要弄死我们。随后派出所民警和20多名防暴队员赶来,才把歹徒制服。”
李俊枝说:“发现盗贼后我们都是打110报警,而民警没来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贼逃走,而不去打他们?如果他们要动手的话,我们就不能还手,难道我们被打之后才能还手?”
上诉意见否认防卫过当
目前,朱忠喜的辩护律师已经为他写好了上诉状,准备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仅以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这一结果而认定防卫行为过当,幷没有对案发时**大量相关因素进行分析。
这些因素包括:案发时间为隆冬时节凌晨3点多,朱忠喜刚从沉睡中惊醒,猛然发现大危险,心理极度惊恐,精神高度紧张;朱忠喜家有弱妻幼子,案发地点距妻儿卧室仅有3米之距,窃贼已撬窗而入,身后还有两名男性同伙,且携带有作案工具,朱忠喜如不彻底制止窃贼的非法侵害,他和家人都难以保全;歹徒由外入内,朱忠喜没敢开灯,案发现场一片黑暗,朱忠喜根本无法判断打击位置、造成后果以及窃贼是否受到了制止和控制;案发前,王芸芝已多次、连续电话报警,而警察却是在接警半个小时、所有事情都已发生后才赶到现场,朱忠喜是在求救无门、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时实施的自救防卫。
上诉意见认为,基于以上综合因素,朱忠喜为保护自己和妻儿,无论造成不法侵害人哪种结果,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就这一案件,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闫斌律师。他告诉记者: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需要考量的因素较为复杂。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其考虑的重点是鼓励公民与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
具体到朱忠喜这一案件,就需要考量不法侵害人有无前科、作案时是否携带凶器、作案时间以及入室盗窃是否可能转变为抢劫、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等种种因素。
lxl2008 - 2009/4/3 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