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的处理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格式条款可以适用无效合同的规定,那么格式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呢?在实践当中,为了贯彻尊重订约人意愿、鼓励交易的原则,一般不随意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也是如此。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表示排斥相对人请求变更和撤销该条款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决定到底是使用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撤销或变更的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权利更加有利。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格式条款的争议都涉及到条款的显失公平问题,大多数情况下相对人出于种种考虑可能并不愿意宣告合同无效,只愿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内容,那么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最高出发点上,应当允许消费者提出这一要求。因此,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根据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变更该合同的条款。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条款的期限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丧失了撤销权。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