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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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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罪才会成为公诉案件,可是,“辽宁女”的行为显然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这个不赞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样看怎么去理解和评估了,政府如果认定是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也是可以抓。国家形象算不算国家利益?丢人都不知道丢哪里去了。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偶的blo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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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就是这样了, 抓她是因为所谓的政治需要,话说回来, 要是在上海,担保这人不会有事。
You fool me,
we can't get fooled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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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08:00 发表 国家可以不抓封住麦当劳店门的群众,理由是什么?国家可以因为一个无知青年的污言秽语就把她拘留,理由是什么? 如果让这个女青年知道这件事情会有这样的后果,她肯定不敢这样干。那是谁把这个东西传播到网上的?那个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件事情的是非清楚,但是是不是就说明了,这个人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讲,公安部门就可以为了平民愤,而不负责任地把她拘留? 没指望大家接受,不过还是好好想想吧。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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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41:00 发表
原帖由 perfectblue 于 2008-5-22 18:33:00 发表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什么叫没有绝对的公正?80年代严打时期,偷点东西就会被判死刑;因为在公众场合扒了女人的衣服,就给判无期。大快人心吧?把法律当橡皮泥用,这样是负责的行为吗?
老汉好像有点逻辑混乱了,偷点东西就会被判死刑;在公众场合扒了女人的衣服,就给判无期,如果这是依法量刑,只是说明律法残酷。如果不是,那是不是说明法院没有依法办事,给罪犯以适当公正的量刑。只有适合,没有绝对。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谁制定法律,又是谁以什么样的名义去公正执行或是去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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