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原帖由 cutsky 于 2008-5-22 19:07:00 发表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18:41: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perfectblue 于 2008-5-22 18:33:00 发表
有很多事情,并不只是应该或是不应该,法律也不是死的。权衡边际,适时适势判断。
再说哪里有绝对的公正? |
什么叫没有绝对的公正?80年代严打时期,偷点东西就会被 |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
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三、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621070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补充增设的罪名,其基本内容实质上是从原《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
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流氓罪一般情节的量刑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规定》还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流氓罪其最高刑为死刑;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最高刑为十五年,一般情节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刑法》修订后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比修订前的流氓罪在处刑上要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