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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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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原帖由 perfectblue 于 2008-5-23 22:59:00 发表
原帖由 jmh007 于 2008-5-22 20:32:00 发表 如果照你们的逻辑,那现在在灾区偷东西就可以枪毙。乱世用重典,对不对?这就是你说的践踏法律。  
这个是否有点偏激?我们的法律是否适合任何情况?偷盗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种偷盗行为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而难以维持?我认为从大局出发,该毙就毙~
刑法应该是原则和实用的统一。原则是实用中的脊柱,弹性过大,会给诠释法律者武断的机会。刑法的运用也应该是始终如一的,至少从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要是刑法不适合新的情况,应该由人大做出修改,否则要人大干P用。 普通公民是弱势群体,公检法是强势单位。公检法可以对宪法做诠释,但是他们的理解和应用不等于是法律,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判读。不能简单的假设,公检法都是对的,也不能假设公检法的理解或政策就是法律。掌握着刑法理解,诠释,和执行权利的公检法,和普通公民相比,一个是绝对强势,一个是绝对弱势。要是阿猫阿狗都可以随便按照自己的心情和理解炮制个严打政策出来,还要宪法干P用。 刑法是受宪法制约的,如果刑法的某些章段和宪法中保护公民权利的部分冲突,理应修改刑法中的这些章段,道理很简单,宪法最大,接着是刑法民法等等人大通过的法律,最后才是公检法的政策规定条文精神或者说判决。任何一个国家公民,无权挑战自己国家的宪法,否则就是叛国,但是挑战刑法中和宪法不一致的地方,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换句话说,挑战公检法的政策规定判决中和刑法和宪法不一致的地方没什么大不了的,否则要律师干P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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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虫转贴了好多救灾赈灾中的负面新闻,这是否也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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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在非常情况下。死板地等人大立法下来,黄花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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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utsky 于 2008-5-24 17:21:00 发表 我说的是在非常情况下。死板地等人大立法下来,黄花菜都凉了。
宪法刑法民法,哪一条哪一款有定义。到底什么时候是非常情况,什么时候不是非常情况,准绳是什么,谁说了算? 非常情况又是个什么情况。现有的宪法刑法民法在“非常情况”下不适用了还是匝地,还是谁谁谁有绕过宪法刑法民法现有条款的权利?如果是的话,到底谁授予他的权利? 你说的这个“非常情况”,到底是设定在21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几百年前的大清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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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非常情况下的非常事,如果在可预见的可怕后果的情况下,纵使违法,又如何?如果这种违法他妈的能产生相当美好的结果,违就违了。法是人定的,不是死的 。原本这世界上并没有规则!就像开车,眼看前面马上撞了,右边一堆人,左边的黄色双实线要不要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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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国家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否则恐怕不能达到楼上的非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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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肯定要抓,国家也是有面子的,我肯定不会容忍这样的人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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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转帖】警察没有理由抓“辽宁女”

不能违法,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立法的根本,不然要法律干P. 至于所谓的"非常情况",定义是什么,边界是什么?谁来确定? 不能搞个所谓的"非常情况"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真的有所谓的"非常情况",顶多在后续的裁决和执行上予以考虑.所以同一违法犯罪情况,在法律上有执行的范围,而不是固定执行细节. 关于"辽宁女"是否该抓,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就抓.否则,就不应该抓,执法机关更不能滥用法律. 如果已经被抓了,还是由她的律师和执法机构去探讨是否合法吧. 当然.我觉得她"被抓"可能对她个人是好事,传讯或者拘留,对这种家长都没把她教育好的,希望能有帮助.呵呵.
爱情象食品,不吃会变质,吃了会变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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